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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1.5万不还,裁决支付4.5万。
2010-06-25 21:16:49 来源:黄志明律师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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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认同的。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H
实践之中,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滞纳金”的对等内容,滞纳金的作用在于威慑当事人,若是不抓紧时间来履行义务,每天都要面临累计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本案合同谈判的初期,笔者已要求在履行义务条款上增加对等的滞纳金约定内容,其中对于R
在本案中,H
对于本案深圳仲裁委员会支持3
另外,笔者建议当事人在合同谈判时应在条款中增加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条款,并注意区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给付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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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明律师 来源:总裁法律顾问网 http://www.lawceo.com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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